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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公告

高码头镇2016年财政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公告

来源:范县审计局 作者:范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7日 点击数: [添加收藏]

高码头镇2016年财政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公告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告)

2017年第30号(总第1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范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11月13日,对高码头镇人民政府2016年度财政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报送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其二级机构。高码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高码头镇政府)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了书面承诺,范县审计局的责任是对此进行独立依法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1、组织机构、人员编制情况

高码头镇总人口4.73万人,耕地面积4.2万亩,下辖56个行政村,下设农业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中心等二级机构。现有在职在编人员68人,其中:政府33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13人,农业服务中心14人,文化服务中心3人,村镇规划中心5人;退休、内退人员25人,离休3人。

高码头镇政府为预算执行单位,财务管理适用行政单位财务制度予以核算。2016年一般预算收入17379700元,一般预算支出17379700元。2016年度高码头镇政府年初结余-932017元,年末结余-516950.53元。全年收入共计9878997.82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778227.7元,其他收入100770.12元;经费支出共计10070064.29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999295.22元,商品服务支出3219124.27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032700.3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2267169元,其他资金支出1551775.5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高码头镇政府提供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其财政收支状况;会计处理基本符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能够遵守有关财经法规,资金使用效益较好。但存在着扩大开支范围、应计未计固定资产、向非预算单位拨款等问题。

三、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

(一)扩大开支范围124898元

审计抽查发现,高码头镇政府2016年2月66号凭证列支警务室装修维修防水费22000元;2月91号凭证列支范县建力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款45000元,经办人:孔令刚;6月21号凭证列支派出所费用6850元;8月38号凭证列支派出所改造、墙体粉刷款51048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6号)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和上述规定,责令单位纠正。

(二)向非预算单位拨款450000元

审计抽查发现,2016年3月46号凭证列支范县国税局征管经费100000元;2016年4月9号凭证列支范县国税局征管经费150000元;2016年8月18号凭证列支范县国税局征管补助经费200000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三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和上述规定,责令单位纠正。

(三)应计未计固定资产13192.72元

镇政府经费账应计未计固定资产13192.72元

审计发现,2016年8月8号凭证购买电脑两台,价款5242.72元,开票单位:范县新区恒星科技发票,经办人:张古强,未计入固定资产;4月23号凭证购买电视机一台4650元,开票单位:范县老城海信家电城,经办人:张古强;5月18号凭证购买电脑一台3300元,开票单位:范县新区兴业阳光电脑,经办人:张古强。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第十九条第六款:“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上述规定,责令单位补记固定资产。

(四)会计核算不规范

高码头人民政府2016年7月87号凭证,记账凭证会计分录数字与原始凭证数字不一致,原始凭证收到光伏发电保证金1000000元,而记账凭证记录金额为999999.20元;原始凭证显示收到拨入办公费20000元,而记账凭证记录金额为20000.80元。

经查看高码头镇政府2016年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记载:1月57号凭证“调减固定资产录入错误”524891.73元,但查看1月份只有四本凭证,最后一本第四册凭证只到56号凭证,无57号凭证。

经审查高码头镇政府2016年固定资产电子总账和明细账记载:3月14号凭证购买装载机一台,价款35600元,电子账显示3月15号、3月49号凭证分别增加35600元,多增加一笔固定资产35600元,但翻阅实际凭证无3月15号、3月49号凭证,另外,12月55号凭证“更正49号记账凭证错误”减少固定资产35600元,与实际纸质总账、明细账不一致,纸质总账、明细未有记载“更正49号记账凭证错误”的记录,12月份只有54号凭证,没有55号凭证。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上述规定,责令单位纠正。

(五)专项资金未单独核算

高码头镇人民政府2016年把农村道路资金、基层党建经费、新农村建设资金、村室卫生所建设经费、幸福院、光伏发电项目保证金、征地款、扶贫就业点建设款专项资金记入往来科目中。以上记账方式,造成了王丙臣同志任职期间债务的严重增加,致使债务统计失真。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和上述规定,责令单位进行专账核算。

四、审计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将支出预算细化到部门和项目,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增强年初预算资金分配的到位率,提高支出预算执行率,确保预算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二)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加大追责力度,明确建设单位的主管责任。

 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注重绩效,提高投资质量和效果,使项目发挥其经济、社会效益。镇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政府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制度,规范项目投资行为,完善项目建设手续,管理、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管理程序,促进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效益的全面提高。

(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进行会计核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四)要加强对固定资产入库、登记的管理,杜绝应计未计固定资产现象,从而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本报告范县审计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告。

   对本报告指出的问题,请高码头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请高码头镇人民政府在整改期限截止后依法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范县审计局。范县审计局将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范县审计局

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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