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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范县人大常委会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制度

来源:人大 作者:人大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3日 点击数: [添加收藏]

范常字[2014]4号

范县人大常委会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制度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为了加强县人大常委会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下称“一府两院”)的工作联系,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协调一致地搞好各方面的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每年举行一至两次联席会议。必要时,可随时举行。联席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召集。

联席会议主要研究涉及全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互相通报一个时期的工作安排,交换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席联席会议,必要时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和“一府两院”的其他有关人员,也可列席会议。

第三条 召开联席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人员经县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商议后,由四家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四条 联席会议商定的重要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草拟会议纪要,经县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负责人会签后印发。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办公室要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办公室主任不定期地举行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县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有关的重要日常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应加强与“两院”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对口联系,互相通报有关方面的工作情况。

二、互相列席会议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按要求列席会议。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时,涉及到的“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按要求列席会议,并针对指定的某项工作情况进行汇报。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根据需要,可请“一府两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也可听取某项工作情况的介绍。

第九条 县政府召开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时,应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

第十条 县政府召开全县性的重要会议,应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参加。

第十一条 以县政府名义召开或由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一般可请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

第十二条“两院”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应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

第十三条“两院”召开的专业性会议,一般可请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派人参加。

三、互送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县人大通过的决议、决定,制定的规则、办法、制度以及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正式行交通知“一府两院”,其他与“一府两院”有关的文件。公报、人大通讯、人大动态。主任会议纪要、领导讲话、人代会文件汇编等,及时发送“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的文件及其他资料,凡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有关的,抄送“一府两院”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印发的文件及其他资料,也要抄送对口联系部门。

第十六条 县政府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应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的决定、命令、通告、布告、会议纪要等,应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其他文件、会议材料、工作计划、总结、简报。领导讲话等,应抄送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 县政府所属委、局、办的重要文件、会议材料、简报、资料等,应抄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两院”印发的重要文件,应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一般性文件。简报、资料等,应抄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有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凡“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审议的汇报材料,应按照规定份数,提前五天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四、其它

第二十条 对县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一府两院”办理,办理结果要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县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视察。检查、调查“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时,有关部门要认真接待,并给予积极的协助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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