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2026年春节期间 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全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6年春节将至,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市场整体价格秩序平稳,尤其保障蔬菜、粮油、肉禽蛋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加强价格行为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感,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各相关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价外加价、捆绑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三、禁止各相关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组织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全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照本提醒告诫书要求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查处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