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范县关于开展2024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县直业务主管单位、县管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县民政局将对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24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参加年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义务,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要求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于2025年5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全部年检材料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6月10日前报送我局。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及时作出初审结论、完成初审工作。
为提高年检工作实效,我局将通过抽查审计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年检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并结合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核查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检结论。对虚假填报和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具体年检事项须知见附件)。
附件:全县社会组织2024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范县民政局
2025年3月19日
附件:
全县社会组织2024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24年6月30日前经县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当参加年检。
二、年检材料要求
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以下年检材料:
(一)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即日起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index),在首页点击登录——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登陆后“法人服务”栏目点击“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在线办理”,填写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6月1日起网上填报通道将关闭。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出具初审结论、加盖印章。
(二)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并且包含2024年全年度财务审计、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二维码等防伪标识。
(三)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有前置许可的需提供相关许可证书(复印件),如办学许可证、卫生职业许可证等。
(四)相关说明材料。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说明或必要补充材料。
(五)专项材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年检材料报送
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年检材料准备齐全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送至范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二楼B08民政局窗口。
报送纸质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10日。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经审核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超过规定时限报送年检材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我局将不再接收材料,并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四、年检审查结论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市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免予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4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检结论公告
社会组织年检拟定结论将在濮阳民政网、濮阳社会组织网“通知公告”栏目分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确定的年检结论将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公开”—“年检结论公告”栏目、濮阳民政网和濮阳社会组织网“通知公告”栏目公布。请各社会组织及时关注。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2025年8月31日前,到范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二楼B08民政局窗口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涉及整改、改进事项的,同时领取整改通知书或者改进意见书。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县民政局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问题咨询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登录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在线办理”栏下载“表单下载”。其他相关问题,可以通过以下电话咨询:0393-5260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