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政策法规专栏
【解读】民族宗教工作政策(第一期)
1.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原则
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3.如何正确认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拉人头、强迫、诱导他人信教。
4.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
无论是信教群众还是不信教群众,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信教群众首先是国家公民,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要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则,在教义教规与法律发生矛盾时,要始终坚持国法大于教规,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5.如何理解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要求
宗教的本土化,是世界各宗教生存和发展的普遍规律。任何宗教都要与所在的社会相适应,要适应社会制度、适应社会道德、适应社会文化。《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各宗教应当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抵制商业化倾向。鼓励各宗教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华文化教育基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6.怎么区分合法宗教活动与非法宗教活动
合法宗教活动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或经宗教部门批准的场所举行,由经宗教部门备案的教职人员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凡是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宗教活动都属于非法宗教活动。
非法宗教活动形式多样,如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乱建寺庙、滥建宗教造像、私自组织朝觐、擅自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委任教职、私设聚会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承包经营寺庙、将寺庙作为资产上市、网上非法传教,以经商旅游等名义组织群众出境参加宗教活动,等等。这些非法宗教活动不仅影响正常的宗教秩序,也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危害,需要政府加强监督管理,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及时制止纠正和依法打击。
7.正确区分邪教与宗教
宗教有爱国守法的传统,对信徒参加活动的时间和次数等一般没有严格要求,信与不信比较自由,不限制自由;邪教冒用宗教、气功等名义,散布世界末日等歪理邪说,并对信教徒搞洗脑等精神控制。
宗教崇拜的是神、佛等超自然的力量;邪教往往崇拜活着的教主,鼓吹只有忠诚于教主才能在世界末日来临时获得拯救或成神成仙。宗教活动都是公开的,接受政府依法管理;邪教则建立地下秘密组织,不在政府部门登记。
宗教的捐款(奉献)自觉自愿,邪教则强迫信徒捐钱、骗财骗色。
中国反邪教协会公布的邪教组织主要有法轮功、全能神(又称东方闪电、实际神)、呼喊派、门徒会(又称三赎基督、三赎教、蒙头教)、统一教、观音法门、血水圣灵、全范围教会、三班仆人派(又称真理教会)、灵仙真佛宗、中华大陆行政执事站等。
8.迷信与宗教有什么区别
宗教有系统的教义教规,一套相对稳定的宗教制度、宗教仪式、入教手续和依法成立的宗教组织,合法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迷信则是继承了原始宗教中的一些粗鄙内容,泛指对人或事物的盲目信仰和崇拜;目前特指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招魂、圆梦、请神降仙、驱病赶鬼,以及巫婆神汉的妖言惑众、骗钱害人等,它们大多产生或流行于封建社会,并为剥削阶级所利用,因此也常称之为封建迷信。诸如巫婆神汉、占卦算命、揣骨相面、风水阴宅、驱鬼治病、神水神药等迷信活动,迷信职业者利用这些活动骗人钱财,把它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党和政府对封建迷信采取坚决取缔的政策。工作中,要正确区分民间信仰和封建迷信。
9.境外利用宗教渗透有哪些形式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要求“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实质是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从事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活动,企图争夺群众、争夺思想阵地,这不是宗教问题,而是政治问题。通常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利用宗教进行民族分裂活动。他们支持达赖集团和“三股势力”,打着宗教旗号欺骗裹胁群众,煽动宗教狂热,制造社会动乱,企图颠覆我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
二是干涉我国宗教的内部事务。他们打压、分化我国爱国宗教力量,培植地下势力和代理人,控制我国的宗教团体,干涉我国的宗教事务,在我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发展教徒,企图争夺我国宗教的领导权。
三是在我国境内非法进行传教活动。境外一些宗教势力以投资办企业、合作办医院、办养老院、救助贫困学生、资助课题研究等形式搞渗透,打着旅游观光、文化交流、学术合作、留学考察的旗号组织群众出国参加宗教活动,进行培训洗脑,利用微信、QQ、电子邮件等传教,并在国内培养传教人员,有计划、有组织地向各个阶层非法进行传教。公民发现境外宗教渗透活动应及时向宗教、公安等部门举报。
10.宗教不能干预群众日常生活
宗教活动都是在社会中进行的,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时必须服从公序良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尊重文化传统和社会伦理道德。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和教职人员要尊重民风民俗,不得干预群众的婚丧嫁娶和个人生活,比如不得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名义发布公告要求群众穿着特定服饰、禁烟禁酒等;信教群众过中国传统节日、按当地风俗办红白事,宗教不得干预。
11.哪些行为是非法传教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五十六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
比如,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宗教活动、街头拉人传教、在公共场所散发有宗教内容的广告、跳宗教内容的广场舞、借探望病人在医院等公共场所传教、以勤工俭学名义拉学生入教、企业组织员工搞宗教活动等。
藏传佛教的活佛、僧人等教职人员未经当地和内地省级宗教部门批准,到内地从事讲经说法、开光灌顶、化缘收徒、放生等,都属于非法传教。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冒充活佛,招摇撞骗。藏传佛教活佛的信息可以在互联网的“藏传佛教活佛查询系统”(hf.tibet.cn)中查询。
公民发现非法传教活动,应及时向宗教、公安部门举报。
12.制止乱烧香、乱放生活动
乱烧香、烧高香可能引发环境污染、安全隐患,还会滋生“香火利益链”,形成商业化问题。乱放生可能造成外来物种入侵和人身伤害。佛教道教团体、场所和教职人员要倡导文明敬香,实行“三支清香”免费供,遵守环保规定,树立自身良好形象。佛教道教界开展放生活动要坚持“自觉、自愿、不摊派”原则,控制规模,引导信教群众树立保护环境的理念。
严禁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性经营,坚决禁止各类违反法律法规、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身安全的放生活动。佛教道教界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佛道教名义开展放生活动。
13.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场所、设施、资金、交通等方面的条件和便利的怎样处理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违法宗教活动,不得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场所、设施、资金、交通等方面的条件和便利,不得协助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省内传教,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有的把房屋出租或无偿“奉献”给境外渗透、非法传教和私设聚会点使用,有的出钱帮助他们印资料、建网站,有的帮助拉人参加地下宗教培训,等等,都属于提供条件和便利。
违反以上规定,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还规定,出租房屋未办理登记备案的,按规定予以处罚。发现承租人有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14.印刷、出版宗教出版物、宣传品必须报批,不能在公共场所散发
编印、发送宗教出版物或其他宗教印刷品,需经省级宗教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
宗教活动场所内销售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税务等审批手续。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运送、销售、散发和张贴非法印制或者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用品。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网上涉宗教的内容和行为有哪些规定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宗教事务条例》等都有明确规定。
开办宗教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
所发布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要求,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等内容的违法信息。
当前,境外渗透变换方式,大肆利用网络传教;一些人在网上开展宗教活动,搞“网上烧香”、网上功德箱募款和宗教捐赠敛财等,都是违法的。
16.私设聚会点和家庭教会都不是合法宗教活动场所
私设聚会点和家庭教会未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登记,成为一些宗教不正常发展、活动混乱的重要原因,还会成为境外势力渗透的重点和开展渗透活动的平台。一些私设聚会点和家庭教会演变为滋生异端甚至邪教的温床,成为社会上不法分子进行非法违法活动的载体,损害了正常的宗教事务管理秩序,必须依法打击取缔。打着某某教会名义活动的地下教会也属于此类,并且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对打击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对未经登记,以宗教团体名义进行宗教活动,或者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罚款、拘留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