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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决定

范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机关报告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

来源:人大 作者:人大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3日 点击数: [添加收藏]

范常字[2014]15号

 

 

范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司法机关报告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范县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及时、准确地掌握发生在全县的大案要案、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等情况,促进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是指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第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司法机关须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县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变动; 

(四)在全县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裁判及执行情况;

(五)易激化矛盾、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可能引起集体上访的案、事件;

(六)查办的国家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中主要领导干部,特别是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案件,以及查办的其他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案件;

(七)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一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案件;

(八)有影响的重大读职犯罪案件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犯罪案件;

(九)有较大影响的抗诉案件和提起抗诉后改判的案件;

(十)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大多数委员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一)在全县有较大影响的重、特大刑事案件发。破案情况,重、特大人灾。爆炸事件,重。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群体性事件等;

(十二)看守所在押人员、监狱罪犯、劳教人员逃跑和非正常死亡事件;

(十三)司法机关发现并纠正的错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干警。公证人员、律师受到行政处分的重要案件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十四)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人员违法犯罪案件;

(十五)人大代表违法犯罪案件;

(十六)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了解或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案件及事项。

第四条 报告时间及方式:

(一)县人民法院对影响重大的案件在审结后及时报告;

(二)县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及时报告;

(三)县公安局在案件、事故、事件发生接到报案后立即报告或侦破处理后及时报告;

(四)司法局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民事案件发现后及时报告。司法机关报告重大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第五条 对重大事项,县人大常委会在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司法机关必须遵守和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30日内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六条 对重大事项,司法机关应报不报、不及时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县人大常委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受理司法机关报告的具体事  宜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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