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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决定

范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3日 点击数: [添加收藏]

 

 

 

 

 

 

范常字[2014]12号

 

 

范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制定和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

(-)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意见、通告、公告等。

(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与审判、检察工作有关的决定、规定、办法等。

(三)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作出的决议、决定。

(四)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备案审查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备案文件,应当从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报送规范性文件,应附有备案报告、起草说明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依据材料。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内容 

(一)有无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有关政策的情况;

(二)有无与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有关决议。

决定相悖的情况;

(三)有无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

(四)有无违背法定程序的情况;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受理后,交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初审,如发现问题。应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由备案文件提请机关纠正;或者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撤销决定。

第七条 备案文件提请机关接到县人大常委会要求纠正或撤销的决定后,应及时办理,并在15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修改的备案文件,提请机关修改后应重新公布实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上报备案。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备案文件提请机关30日内没有接到备案审查处理意见的,视为备案审查终结。

第十条 对应报未报和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或对修改、纠正规范性文件超时限时,要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或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和赋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制定发布实施的办法。规定。通告等规范性文件,应向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报送,报送时限和审查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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