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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司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的暂行办法

来源:人大 作者:人大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3日 点击数: [添加收藏]

范常字[2014]3号

 

 

范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对司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范县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保证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依法办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机关是指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案监督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进行的监督。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实施个案监督,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县人大常委会实施个案监督,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只提出意见。建议,作出决定;具体案件由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五条 参与个案监督的人员;应当从真履行职责,保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个案监督案件来源: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人大常委会申诉、控告和检举的违法案件;

(二)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中发现的违法案件;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要求实施监督的违法案件;

(四)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违法案件。

第七条 个案监督程序:

县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的具体事宜,由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办。

案件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进行个案监督;主任会议根据对案件的调查结果向司法机关提出处理建议,重要案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司法机关违法的,可以决定发出法律监督书,司法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结果。

第八条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个案监督的决定;

(二)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和作虚假汇报,以及隐匿、销毁。篡改有关材料和证据;

(三)干扰、阻碍个案监督工作或者袒护包庇违法犯罪人员;

(四)打击报复申诉、控告、检举人员或者其他人员。

第九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情节作如下处理:

(五)责成司法机关或责任人员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二)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职务;

(四)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情节严重的,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五)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县人大常委会将以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个案监督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认为个案监督的决定不适当的,可以撤销。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或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个案监督方面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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