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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

网信普法丨这些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边界线怎么“画”、谁来“管”?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30日 点击数: [添加收藏]

通过谐音梗、缩写词等形式传播不良网络用语,宣扬畸形审美、低俗恶俗文化,利用未成年人打造争议人设等方式博取关注……这些长期游走在监管“灰色地带”的网络内容,如今有了“界定标尺”。

3月1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电影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明确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4种类型及具体表现形式,同时针对算法推荐等风险提出防控要求,切实守护青少年“数字健康”。

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都有哪些?《办法》施行后,各方又该如何协同打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最后一公里”?





上网遇“灰色地带”


作为互联网的“原住民”,未成年人早已将上网作为生活的一部分。《第6次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已上升至1.96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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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023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与互联网普及率。报告截图

互联网为未成年人打开知识通道的同时,不良信息的渗透风险也相伴而生。不同于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信息,大量对未成年人存在潜在负面影响的内容,长期处于模糊地带,形成了“界定难、干预难、防控难”的治理困境。

北京市民王女士反映,这两年,孩子在上网时,经常会接触到包含“炫富拜金”“挑动性别对立”“鼓吹读书无用论”等不良导向的内容。“这些内容虽算不上违法,但会在潜移默化中扭曲孩子的价值观,作为家长,想要屏蔽却无从下手。”王女士告诉笔者。

此类不良信息带来的影响,目前在校园教学中也表现得尤为突出。广东省某初中语文教师孔老师坦言,在日常批改作业和课堂教学中,总能看到学生滥用网络热梗或低俗谐音梗。

“这些信息夹杂在正常的娱乐、学习内容中,边界非常模糊。当我们结合语境判断其是否属于低俗内容时,这些‘黑话烂梗’其实早已进入孩子的脑海,成了日常表达的一部分。”孔老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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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载体、新技术的涌现,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深谙未成年人的兴趣点,用推荐算法精准推送不良文化。

近期,某平台在治理中发现,部分用户利用AI生成虚假的未成年人“卖惨”内容,博取同情、不当牟利;还有利用AI“魔改”经典动画、动漫及文学形象,炮制含有血腥、暴力、低俗等不良元素的内容。这些行为均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不少不良网络信息还以“擦边”等形式变换为“软色情”“软暴力”,有的则与未成年人喜爱的网络流行文化相结合,以卡牌、动漫等为载体,加以包装美化。

“一些学生模仿过度节食减肥、打唇钉等与学生身份不符的行为,还有一些则沉迷网络游戏,低俗网络用语脱口而出。”重庆市某中学的刘老师表示,“这些内容都披着‘潮流个性’的外衣,孩子们很难分辨对错。”

场景隐蔽之外,干预滞后已成为家校面临的共同困境。王女士无奈地说,孩子上网课、查资料都离不开电子产品,有时因缺乏自律,在学习过程中不知不觉便浏览起网页,接触到不良信息。对此,孔老师也深有感触:“往往等我们发现问题时,孩子已经形成了行为习惯,甚至出现了认知偏差,干预滞后。”

“长期以来,行业尚未形成一套具有统一共识且高度细化的分类规范,面临不良信息标准难以精确量化、复杂语境下边界判定难等挑战。”某平台相关负责人表示,如何让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是整个行业一直都在思考的难点。





明确分类“标尺”


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或修订力度。2019年,国家网信办指导主要短视频与直播平台试点上线青少年模式;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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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省淮安市洪泽湖实验小学举行的“未成年人网络安全和素养提升”法治课上

小学生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

 殷 潮 摄(人民视觉)

专家指出,此次《办法》将法律法规中的原则性要求转化为有操作性、针对性的具体规则,从4个维度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进行系统性的界定与科学分类,为平台、内容生产者提供指引。

第一类是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或者实施不良行为的信息。例如,通过谐音梗、缩写词、拆解字、图文结合等形式传播不良网络用语的;存在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诱导未成年人进行充值、打赏等非理性消费行为的。

第二类是可能对未成年人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例如,宣扬奢靡享乐、消极颓废等不良价值观的;宣扬畸形审美、低俗恶俗文化的。

第三类聚焦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问题,对当前网络中存在的利用未成年人进行刻意摆拍、利用未成年人牟利、打造争议人设等乱象划定了红线,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商业炒作和不良内容的利用与侵害。

第四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紧密衔接,强调了对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行为的规制凸显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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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以‘可能影响’为界定标准,体现出明显的前瞻性。”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姚荣对笔者说,“《办法》通过将诱导模仿高风险行为、宣扬畸形审美等情形列入规制类型,使得风险能够在早期即被识别,符合未成年人保护中‘预防优先’的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在明确分类的基础上,《办法》并未对相关信息采取简单的删除处理,而是确立了“防范抵制+显著提示”两大核心治理手段——要求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以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和抵制措施,同时在信息展示前作出显著提示。

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教授郑满宁称,这体现了从事后惩戒转向源头治理、从被动处置转向主动防控、从粗放监管转向分类施策的治理思路,“《办法》为平台设定了具体且可操作的义务,本质上是将监管要求嵌入内容分发的关键环节”。

《办法》还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的主体责任,要求将保护措施聚焦于内容分发的关键环节。《办法》明确,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榜单、推荐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同时,《办法》对提供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平台提出了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的要求,以防范技术滥用带来的新型风险。这些条款共同将平台的内容管理责任从原则性要求具体化为场景化、全链条的操作规范,有助于推动平台从被动处理投诉向主动进行风险防控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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