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制公章程序
一、刻制国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内部印章,一律凭所制印章的上一级领导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介绍信。
二、党、团、工、青、妇等组织的印章凭上一级组织的批准刻制手续。
三、企业单位印章,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工商局介绍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新办学校印章,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社会力量办学的需凭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五、社会团体的印章,凭民政部门社团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
六、影视摄制印章,凭影视单位介绍信和影视剧制作许可证,并必须在摄制组前冠摄制单位的名称。
七、新闻机构印章,凭新闻出版部门的登记证明。
八、编纂书籍的编委会印章,凭有关单位的批准文件和介绍信,并需在编委会前冠以编写单位的名称。
九、大型活动组委会印章,凭主管部门批准活动的文件和刻章介绍信。
十、民办非企业机构印章,凭民政部门的登记或许可证明。
十一、临时性机构印章,凭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临时机构的文件和刻章介绍信。
十二、确实需要跨辖区制作公章的须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备案后,由承制地公安机关指定单位刻制。
十三、国家和军队以及驻豫单位需要刻制公章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备案,并指定单位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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