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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1日 点击数: [添加收藏]

一、参保范围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参保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5个档次。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共同负担。

省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缴费200元补贴30元、300元补贴40元、400元补贴50元、500元补贴60元、600元补贴80元、700元补贴100元、800元补贴120、900元补贴140元、1000元补贴160元、1500元补贴190、2000元补贴220元、2500元补贴250元、3000元补贴280元、4000元补贴310元、5000元补贴340元。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贫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暂保留现行政策规定的每人每

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以及政府给予每年不低于30元的缴费补贴。县财政为1-2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为烈士遗属、45—59周岁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户父母每人每年补贴100元。

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五、那些资金可以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补助、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以及利息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构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七、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是什么?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蓄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八、我县目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是多少?

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8元,增加后,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00元。

县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户父母;在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补贴10元基础养老金。

九、参保居民死亡,个人账户资金怎么处理?

城乡居民在缴费期间死亡的,退还个人账户全部本息;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个人账户资金剩余可以依法继承。已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

十、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怎么办?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蓄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十一、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跨地区转移保险关系吗?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十二、参保人员领取多重养老保险待遇该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保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将扣除全部政府补贴外的

个人账户余额退还给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已领取的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计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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