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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工作

关于进一步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建议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9日 点击数: [添加收藏]

关于进一步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建议

提案者:孙义志

带薪休假作为法定制度,早在1994年就被写入《劳动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距今也已经9年了。2009年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也下发了《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豫人[2009]2号)。仅2015年以来,中央、国务院至少有5次公开强调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并出台了相关细则,可以说带薪休假的落实力度正在不断加大。最近邻县清丰、濮阳县也出台了相关文件,但对于我县绝大多数职工来说,带薪休假仍然只是“镜中花水中月”。

带薪休假落实难,从表面上看是单位和职工双方权利和地位不平等导致的。但从深层次来说,公权力支持力度不够才是最重要因素。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基本停留在“民不举,官不究”层面,执法部门监管严重不到位,缺乏为劳动者争取福利待遇的主动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带薪休假要想梦想照进现实,就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制度保障。

其一,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推动、监督乃至问责。2015年9月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职工结合个人需要和工作实际分段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快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带薪休假作为法定权利,必须要有刚性支撑,依法强制执行。正如清华大学假日改革课题组负责人蔡继明所言,“任何剥夺职工带薪休年假的行为都是公然违法,该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并把它纳入政府行政管理、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甚至一票否决。”

其二,监管要主动作为。必须看到,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劳动者个体不好向单位较真,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职工休假权益难以保障的情况非常普遍,需要相关部门和组织帮助其维权。县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应充分发挥职能,主动介入,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扮演好劳动者代言人的角色,督促各单位加快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

人不是机器,现代人在过分紧张的工作环境中由于得不到充分休息而罹患忧郁症等病症的问题,远比想象中要严重得多。在这个问题面前,不应该鼓励“任劳任怨”的精神,对于单位架空带薪休假的做法,政府应该严惩不贷甚至强制推动带薪休假。带薪休假是一件关乎“幸福感”的事情,它给予每个人休息的时间和空间,是为了保证职工的生活和工作更富有质量,还可以拉动消费、扩大内需,更好的为建设“和谐富裕美丽新范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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