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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范县委员会视察工作规则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5日 点击数: [添加收藏]

政协范县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规则

 

(2014925日政协范县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十一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条  委员视察是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会联系,加强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我县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委员视察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为促进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委员视察的主要内容: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委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问题;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成就;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等。

  委员视察工作坚持“求实、规范、安全、协作”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周到服务。

  围绕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政协范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要议题以及人民群众和政协委员关注的问题,确定视察题目。视察题目可由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委员提出,也可由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政协范县委员会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提出。

  根据视察题目制定视察计划。每年年初,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秘书长或专门委员会主任就视察题目和年度视察活动安排提出建议,报主席会议研究确定。视察计划应包括视察题目,视察时间、地点,组团安排,视察团负责人等。

  政协范县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活动,可委托专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由办公室统筹协调。按照政协范县委员会确定的视察题目,专门委员会可以单独或联合组织视察团。

  采取自愿报名和邀请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委员参加视察。每位委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视察。参加视察的委员,要按照日程参加各项活动,认真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履行职责。

  根据视察计划,围绕视察内容,与有关单位协商制定视察日程,安排视察活动。

  视察团出行前,应召开预备会,明确视察活动安排,介绍被视察单位情况。

第十条  视察活动一般采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座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视察活动结束时,应与被视察单位领导或有关方面负责人交换意见,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  视察活动结束后,视察团应形成视察报告。视察报告一般应送政协范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阅,如需要可在政协范县委员会常委会议上印发常委参阅。重要的报告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报送委或政府。视察活动中委员个人的建议可写成提案,也可作为社情民意反映。

第十  办公室、专门委员会负责视察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  委员视察的新闻报道工作,由政协范县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安排。

第十  委员视察结果利用

 (一)每项视察活动结束后,由牵头的委室负责拟出视察报告;

涉及全性重大问题的视察报告或委员的重要提案,有必要作为建议案的形式提出的,须经主席和分管副主席同意,提交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委、政府

)重要问题的专题视察报告,经主席和分管副主席同意,提交主席会议讨论后,以政协办公室文件的形式报送委、政府

)除上述情况外的专题视察报告,均由专门委员会或视察团署名,以政协办公室的名义发函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  本规则自二0一四年九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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