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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怎样分散农业巨灾风险(学者论学问)

来源:转载《人民日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29日 点击数: [添加收藏]

怎样分散农业巨灾风险(学者论学问)

“靠天吃饭”的农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最大的产业,自然灾害频发、受灾面广、灾害损失严重一直困扰着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发展农业保险是农业自然灾害救助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对农民进行转移支付的重要渠道。但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一直在低水平徘徊。这是为什么呢?

  与其他可保风险相比,农业风险具有高度集中性的特点:农业风险单位在灾害事故及灾害损失中常常表现为高度的时间与空间的相关性,如一场洪水在较短时间内可能使几个省的风险单位同时遭受洪灾损失。风险损失的这种高度集中性,极易引起巨灾损失,这与保险理论中的理想可保风险标准相冲突,使商业性保险公司无力通过集中大量风险单位来分摊损失,从而直接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因此,建立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将农业巨灾风险分散于保险公司、政府以及资本市场中,是保障农业保险顺利发展的必要措施。建设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建立同业分保制度。在农业巨灾风险面前,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无法单独承受。但如果保险同业间相互分保、共同承担,则不仅可以使保险公司减轻损失,而且可以使保险公司扩大承保面,增加保险费收入,增强偿付能力,平衡风险责任。这样,保险公司由于实现了规模经济,就可以降低经营费用和保险成本,而这又为减轻农民保费负担创造了条件。因此,在化解农业巨灾风险时,应加强保险同业合作,在监管部门的支持下,建立保险公司间的相互分保制度,以达到既分散巨灾风险、又保证保险公司经营安全和稳定的目的。

  设立专业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农业风险具有高度集中性,同一事故可能引起某个特定区域大面积标的发生损失,造成风险责任累积增大。对于这类累积的风险责任,可以通过再保险,将特定区域的风险向区域外转移,扩大风险承受面,从而使风险分散。但由于农业保险业务的高赔付率,以商业利益为出发点的再保险公司不愿承担农业保险的分保业务,导致承保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无法分散经营风险。因此,应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设立专业的农业再保险公司,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价格合理的再保险,分担其承担的农业巨灾风险,并通过对不同险种制定不同的分保比例,引导其经营重点,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设立农业保险风险保障基金。一次农业巨灾损失,往往会吞噬保险公司所有的准备金和资本金,使保险公司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虽然同业间分保和农业再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散这种巨灾风险损失,但在特大自然灾害来临时,这些手段仍然不足以保障农民利益和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为加强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诱导和吸引,应着手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农业保险风险保障基金。基金来源可以来自财政投入、农业保险公司保费的提取和市场筹集等多种渠道。对巨灾风险所造成的巨额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从风险保障基金中得到补偿。

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巨灾风险证券,是将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进行证券化,并转移到资本市场上,从而实现风险与现金流置换,在更大范围分散风险。巨灾风险证券的发展可以弥补再保险固有的缺陷:将一些不完全具备可保风险条件的巨灾转移到容量更大的资本市场,有效分散风险,提高保险业的承保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相对于频繁发生的农业巨灾风险,我国保险业及政府的承保能力非常有限;而我国证券市场以及银行居民存款的容量远远大于保险市场,如果将其中一部分用以分散风险,那就远较保险市场本身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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