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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范县民政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根据最新《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废止以下两个文件:
《范县政局范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范县工程建设项目名称管理的通知》([2021]15号)、《范县政局 范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范县居民住宅区及大型建筑物(群)建设项目名称管理的通知》([2022]34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范县民政局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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